鄂建文〔2015〕43號
各市、州、直管市、神農架林區住建委:
2014年以來,住建部陸續出臺了《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住房城鄉建設部令第22號,以下簡稱《規定》)、《建筑業企業資質標準》(建市〔2014〕159號,以下簡稱《標準》)、《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和資質標準實施意見》(建市〔2015〕20號),以下簡稱《實施意見》),《規定》于2015年3月1日起施行,原《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令第159號)、《建筑業企業資質等級標準》(建建〔2001〕82號)、《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實施意見》(建市〔2007〕241號)同時廢止。自《規定》施行之日至2016年12月31日為過渡期。為貫徹執行住房城鄉建設部(以下簡稱住建部)《規定》、《標準》、《實施意見》,做好過渡期內的資質管理工作,促進我省建筑業企業健康發展,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 資質申請和許可
(一)企業申報由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許可的資質(《規定》第十條),按照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以下簡稱省廳)網站上公布的審批程序申報;申報由設區的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審批的資質(《規定》第十一條),按照設區的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在其網站上公布的審批程序申報。
(二)企業申報由住建部許可的資質(《規定》第九條)和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許可的資質(《規定》第十條),以及工商注冊在各直管市、神農架林區的企業、申報由設區的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許可的資質(《規定》第十一條)的,應當向企業工商注冊所在市(州、直管市、林區)建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各市(州、直管市、林區)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初審完畢,并將初審意見和申請材料報省廳。
(三)涉及水利、交通等聯辦部門的三級資質,由設區市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水利、交通等部門審查。
(四)按原標準取得建筑業企業資質的企業必須在所有舊版資質證書換發為新版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后,方能申請資質升級、增項、重新核定,以及重組、合并、分立等情況的資質核定。過渡期內,舊版資質證書的變更、增補按原標準及其有關規定執行。
(五)申請施工總承包特級資質的企業,在換證之前可按照原資質申請渠道將申請材料先行上報省廳初審。企業完成換證后,省廳將初審合格的特級資質申請資料上報住建部。
二、過渡期內的資質換證
對按原標準取得建筑業企業資質的企業,其資產、主要人員、技術裝備符合《標準》要求的,資質許可機關應于2016年12月31日前,按照《規定》、《標準》和《實施意見》,換發新版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自2017年1月1日起,舊版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自行失效。
(一)按原標準取得建筑業企業資質的企業應按照《規定》的許可程序一次性提出全部建筑業企業資質換證申請,申請住建部和省廳審批的資質換證渠道與按原標準申請資質的渠道相同。
(二)按原標準取得建筑業企業資質的企業原則上可申請《標準》中同類別同等級資質換證。其中有關資質專業名稱變化、合并、取消、并入總包的資質換證,按《實施意見》第四十四條執行。
(三)原按省廳《關于印發有關特種資質標準的通知》(鄂建文〔2012〕50號)取得特種工程(結構補強(加固))專業承包不分等級資質和特種工程(建筑物糾偏和平移)專業承包不分等級資質的,可按新標準申請相應的特種工程專業承包資質換證;取得特種工程(光伏建筑光伏電站建設)專業承包不分等級資質的,可按新標準申請建筑機電安裝工程專業承包壹級資質換證。
(四)按原標準取得資質,但未取消暫定級的,按《標準》中相應資質的最低等級申請換證;按原標準取得的資質中有限定資質承包工程范圍的,可按取得的相應資質等級申請換證。
三、過渡期內企業承包范圍
(一)過渡期內,按原標準取得建筑業企業資質的企業,原則上可按照新《標準》對應的資質類別及等級的承包工程范圍承接工程。專業合并、并入總包的資質按《規定》第四十五條執行。因部分專業承包資質按新標準只設一級、二級,已經按原標準取得的三級專業承包資質的企業,換證之前,其承包工程范圍按原證書載明范圍執行。申請換證達不到二級資質條件的,不予換證,過渡期結束后,原證書自行失效。其中:
1、按原標準取得建筑防水工程二級、三級專業承包資質的企業,分別按《標準》中防水防腐保溫工程一級、二級專業承包資質承包范圍承接工程。
2、按原標準取得港口裝卸設備安裝工程、通航設備安裝工程資質的企業,按《標準》中港航設備安裝及水上交管工程專業承包范圍承接工程;按原標準取得水上交通管制工程不分等級資質的企業,仍可在原專業承包資質許可范圍內承接工程。
3、按原標準取得公路交通工程專業承包交通安全設施分項、通信系統工程分項、監控系統工程分項、收費系統工程分項和通信、監控、收費綜合系統工程分項資質的企業,仍可在原專業承包資質許可范圍內承接工程。
(二)企業可以承擔工程性質與既有資質類別相應的拆除作業工程。
(三)建筑工程施工總承包特級資質的企業,限承擔施工單項合同額6000萬元以上的建筑工程。單項合同額6000萬元以下但超出建筑工程施工總承包一級資質承包工程范圍的施工,由建筑工程施工總承包特級資質企業承擔。
四、過渡期內企業主要人員要求
(一)按照《關于做好取得建造師臨時執業證書人員有關管理工作通知》(鄂建文〔2013〕26號)的要求,2015年7月1日后臨時注冊建造師不再作為資質申報中的注冊人員。鼓勵持有臨時注冊建造師且長期從事建設工程施工管理工作的人員通過考試考核轉換成注冊建造師。
(二)認可由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有關部門頒發的相應崗位證書,以及由住房城鄉建設部或國務院有關部門認可的行業協會頒發的相應崗位證書;認可由住房城鄉建設部、國務院有關部門、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有關部門認定的機構或建筑業企業頒發的職業培訓合格證書或職業技能等級證書。對我省尚未開展機械員、勞務員、標準員、測量員崗位證書的考核發證工作,企業在過渡期內申請換證時,對此四類管理人員暫不作專業要求。新申請、增項、升級、重新核定資質的,企業現場管理人員應滿足《標準》要求。
五、過渡期內換證的信息統計
(一)建筑業企業資質換證,須通過住建部、省住建廳行政審批信息平臺登錄換證信息。具體登錄事宜另行通知。
(二)資質許可機關應當建立、健全建筑業企業信用檔案管理制度。建筑業企業提交資質換證申請時,應當通過全省建筑市場監管與誠信一體化平臺,填報本企業基本信息、人員和業績信息,上報本企業工程質量安全、合同履約情況、企業統計報表,以及本企業獲得的榮譽和受到處罰的情況。
六、有關工作要求
(一)各地建設主管部門要組織好企業進行《規定》、《標準》及《實施意見》的宣貫培訓,做好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工作,保證本轄區內企業平穩、有序換證;要通過組織座談會、走訪企業等形式,了解當前企業資質換證、核定、升級等方面的困難及訴求情況,及時幫助扶持企業做好轉型升級工作。
(二)各地在執行《規定》、《標準》及《實施意見》中有何問題,請與湖北省建筑工程管理局市場管理處聯系。
聯系人:栗圻文,胡彬彬,聯系電話:87821153,87832950。
湖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15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