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裝協[2016]6號
各會員單位:
為加強我市裝飾裝修企業誠信建設,經研究決定我會于今年正式啟動住宅裝飾裝修企業誠信體系建設工作,現將我會起草的《宜昌市住宅裝飾裝修企業信用評價管理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印發你們征求意見。如有修改意見,請于3月2日前以紙質或電子郵件形式反饋至我會。
聯系人:王曉敏 方慧娟
電話:0717-6448910
QQ:45375096、1019970447
附件:《宜昌市住宅裝飾裝修企業信用評價管理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
宜昌市建筑裝飾協會
2016年2月26日
宜昌市住宅裝飾裝修企業信用評價管理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我市住宅裝飾裝修企業誠信建設,完善住宅裝飾裝修行業信用體系,為市民選擇住宅裝飾裝修企業提供可信參考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住宅裝飾裝修企業信用評價,是指對住宅裝飾裝修企業的基本情況、資質、業績、工程質量和安全、合同履約、社會投訴和違法行為等情況的綜合評價。
第三條 具有宜昌建筑裝飾協會會員資格并從事住宅裝飾裝修活動的企業應按照本辦法參加信用評價。
第四條 住宅裝飾裝修企業的信用評價等級在公共媒體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章 評價方式和依據
第五條 信用評價標準采用評分制,具體評分辦法及提供資料詳見宜昌市住宅裝飾裝修企業信用評價標準。
第六條 住宅裝飾裝修企業的信用等級分為5A、4A、3A三個級別。
5A級住宅裝飾裝修企業:評價分數在90分(含90分)以上且該級別企業數量宜控制在住宅裝飾裝修企業總量的15%以內;
4A級住宅裝飾裝修企業:評價分數在70分(含70分)以上且該級別企業數量宜控制在住宅裝飾裝修企業總量的60%以內;
3A級住宅裝飾裝修企業:評價分數在60分以上(含60分)且該級別企業數量宜控制在住宅裝飾裝修企業總量的25%以內;
60分以下企業無級。
第七條 具有以下情況之一的住宅裝飾裝修企業為無信用等級住宅裝飾裝修企業:
1、評價分數在60分以下(不含60分)的;
2、參評年度內在住宅裝飾裝修活動中發生破壞建筑主體或承重結構等違規裝修行為被行政處罰達兩起以上的;
3、參評年度內企業所承攬的住宅裝飾裝修項目發生較大及以上質量安全事故的;
4、參評年度內拖欠工資造成不良影響或造成群體事件的;
5、參評年度內企業法定代表人在住宅裝飾裝修活動中重大違法行為受刑事處罰的;
6、參評年度內企業被工商、稅務、住建委等行業主管或行政管理部門列入誠信黑名單的;
第八條 外地住宅裝飾裝修企業在本市行政區域內設立的分支機構的信用等級評價工作,按照(附表)所規定的評價標準進行評價、定級,但企業業績只計算其分支機構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所承接的工程。
第九條 住宅裝飾裝修企業信用等級評價依據:
1、國家、省有關法律、法規及行業規范、標準;
2、政府有關部門表彰、獎勵、行政處罰決定文件;
3、已生效的判決書、仲裁裁決書;
4、協會的表彰、獎勵、懲戒決定文件;
5、其它相關信用評價依據。
第三章 信用評價工作的組織與實施
第十條 宜昌市建筑裝飾協會(以下簡稱裝飾協會)在行業主管部門指導下及媒體監督下負責全市住宅裝飾裝修企業信用評價工作。具體工作由協會秘書處(以下簡稱秘書處)組織實施。
第十一條 住宅裝飾裝修企業信用評價的實施程序為:
1、秘書處組織部署信用等級評價工作。
2、住宅裝飾裝修企業按照要求準備信用評價相關資料,做好自評工作,并將自評結果及信用評價相關資料報秘書處。
3、秘書處組織成立信用評價小組,按照“宜昌市住宅裝飾裝修企業信用評價標準”對住宅裝飾裝修企業進行評價及打分。評價小組成員由媒體代表、行業專家、業主代表組成。
4、對住宅裝飾裝修企業進行評價及打分工作完成后,秘書處匯總各住宅裝飾裝修企業的信用評價資料和評價分數,將初評分數結果進行公示,接受會員單位質詢。公示期滿后報會長辦公會表決。
5、會長辦公室召開會議,集體研究確定住宅裝飾裝修企業信用等級。
7、秘書處將最終評價結果(參評企業等級及當年十強裝飾企業)在“宜昌建筑裝飾網”和相關媒體上進行公告,由協會頒發信用等級證書及十強企業獎牌。
第十二條 參評企業需要提供下列書面材料
1、《宜昌市住宅裝飾裝修企業信用評價申請表》(一式兩份)
2、《宜昌市住宅裝飾裝修企業信用評價標準》中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第四章 信用等級管理
第十二條 信用評價每年進行一次,信用等級證書有效期一年。
第十三條 按照誠信激勵和失信懲戒的原則,逐步建立誠信獎懲機制。在市場清出、表彰評優、媒體推介等工作中,將信用信息作為重要考量因素之一。
第十四條 在信用等級證書有效期內發生本辦法第七條所列情況之一的企業將取消住宅裝飾裝修企業的原信用等級:
第十五條 住宅裝飾裝修企業合并(或者分立),原信用等級不再保留,須于合并(或者分立)批準后,重新申請評價信用等級,信用等級降級處理為動態管理,具體降級情形詳見《宜昌市住宅裝飾裝修企業信用評價標準》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協會秘書處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試行。